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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就經管之公有不動產應確實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稅籍設立及異動申報等事宜,避免發生補稅情形及衍生罰鍰或利息等不必要之費用。

依據新北市政府財政局114年2月18日新北財產字第114030674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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